(校学生[2015]8号,2015年1月27日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、专科(高职)学生。
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评定的结果是评定学生奖学金、各种荣誉称号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定量与定性、记实与评议、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充分发展各自良好的个性和特长。
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和审批全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(以下简称综合测评)。
第六条 各学院综合测评实行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制。各学院应成立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(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,辅导员及3-5名班主任代表任成员),组织开展本学院综合测评。
第七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,由班主任任组长,3名班干部和4名经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任成员。班主任负责组织本班综合测评,辅导员负责指导班主任做好综合测评工作。本班学生对综合测评工作的投诉由各班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最初回复。若学生对班综合测评小组的回复仍不满意,可逐级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、学生处投诉。
第八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:学生自评→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→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审查调整→学生处审批。
第九条 综合测评内容由“品德行为表现测评”、“学业表现测评”、“体育表现测评”、“社会实践表现测评”四部分组成,总分为100分,其中“品德行为表现测评”15分、“学业表现测评”70分、“体育表现测评”5分、“社会实践表现测评”10分。
第十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、文艺演出、体育活动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和比赛而获得文化课加分的,只计算专业文化素质分,不再计算该项目的奖励分;因同一行为受到奖惩而被加分或扣分的,只计最高的加分或扣分,并且只加分或扣分一次。
以个人参赛获得奖励或发表学术论文的,其加分标准为对应项的全额;以2-3人、4-6人和7人以上为团队或集体参赛获得奖励或发表学术论文的,每人的加分标准为对应项全额的85%、70%和50%。
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,与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。
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,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,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执行。
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
第十三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“基本分”、“奖励分”和“扣除分”构成,满分为15分。即“基本分”+“奖励分”-“扣除分”=品德行为表现分。
(一)基本分
爱祖国、爱人民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,可获得基本分11分。
(二)奖励分
对学生在思想品质、集体观念、学习态度、组织纪律、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,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实施细则进行细化、量化。学院的实施细则若有修订,须向学生处报备。
奖励分最终得分不超过4分。
(三)扣除分
1.有以下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的,视情节扣5.0分或以上: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参加非法组织,张贴大字报,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游行、示威和聚会;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学习生活纪律、公共场所以及宿舍管理规定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等;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者。
2.政治学习、组织生活、班级或院系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上课、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(迟到、早退3次折算为缺席1次),每学时(次)扣0.2分,晚归者每次扣0.5分,不归者每晚扣1分。
3.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、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以及党(团)纪律,但情节较轻,不足以作学院通报批评者,每次扣0.5分;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;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.5分;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.0分;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者,每次分别扣3.0、3.5、4.5、5.5分;受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者,扣6.0分。
4.品德行为表现分低于9分的,不得参评当年校级(含)以上的评奖评优。
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
第十四条 当学年有体育成绩的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70分,当学年无体育成绩的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75分。根据学生应完成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、选修课、课程设计、教学实习、生产实习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科目计算平均学分绩点,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为百分制后,再乘以70%(或75%)即为学业表现分。
第四章 体育表现测评
第十五条 体育表现测评满分为5分。体育表现分按两个学期体育课成绩各5%的平均值计算得分;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,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。
第五章 社会实践表现测评
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表现测评满分为10分。“社会实践表现分”=“科技创新表现分”+“技术技能表现分”+“组织管理表现分”+“特殊表现加分”。
(一)科技创新表现
1.参加科技竞赛,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,加分标准如下:
级 别
一等奖
二等奖
三等奖
鼓励奖
全 国
4.0
3.5
3.0
2.5
省 级
1.5
市(校)级
1.2
0.8
0.4
院 级
1.0
0.7
0.5
0.2
2.科研成果
学生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(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,可由两名以上专家或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审定),每项加2-4分;在省级正式刊物、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2分、3-4分,出版论著或著作的每本加3-4分,各项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。
3.科技创新表现分最终得分不超过4分。
(二)技术技能表现
1.获得国家或省承认的各类劳动技能或技术技能证书者,一、二年级学生每证加1.5分,三、四年级学生每证加1.2分。
2.各种知识竞赛、文艺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、征文比赛等奖励的加分值:
2.0
0.3
0.6
0.1
3.体育、艺术或其他竞赛奖励的加分值:
名次
级别
一
二
三
四
五
六
七
八
九
十
2.8
2.6
2.4
2.2
1.8
1.6
1.4
1.2
1.0
0.9
0.2
0.1
0.45
0.35
0.25
0.15
0.05
4.技术技能表现分最终得分不超过4分。
(三)组织管理表现
对学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,分类考核。学生党支部委员、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、学院学生会和团委及校级学生团体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、学院级学生团体负责人、各班班长和团支书任职期满一学年,考核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2.0分、1.5分、1.0分、0分。学院学生会和团委副部长及以下学生干部、各班班长和团支书以下班干、团干、宿舍长、学院级学生团体非主要学生干部任职期满一学年,考核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1.6分、1.3分、1.0分、0分。
各类学生干部的考核由其所分管单位负责,要求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3周完成上一学年的考核工作,并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提交书面考核结果。优秀、良好、合格等级的比例上限原则上分别按相应考核学生干部总数20%、40%、40%评定,不合格人数视实际情况定。同时兼任数职的学生干部,可以参加其兼任全部职位的相应考核,但只能计算其中一个职位的考核加分,不得重复加分,最终得分不超过2分。
(四)特殊表现加分
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三好学生标兵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(团干部)、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以及通报表扬的,其加分标准为:
项目
三好学
生标兵
三好
学生
优秀学
生干部
优秀
团干部
团员
通报
表扬
国家级
市级
特殊表现加分最终得分不超过4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是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,如:国家教育部、省教育厅、共青团中央、共青团省委等相关政府部门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分项,由学院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和补充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,原《公海赌赌船官网550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》(校学生[2008]11号)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